序號 |
省級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設定和實施依據(jù) |
審批層級 |
實施機關 |
監(jiān)管主體 |
事項備注 |
1 |
省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0年1月27日國務院令第570號,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y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依法負責其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測。;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市、縣氣象局 |
省、市、縣氣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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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0年1月27日國務院令第570號,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yè)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guī)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依法負責其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測。;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級、市級、縣級 |
省、市、縣氣象局 |
省、市、縣氣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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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氣象局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1.《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由中央軍委和國務院于2003年01月10日 聯(lián)合發(fā)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2.《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43項)》第79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下放后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3.《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升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升放氣球單位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兩日向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 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如實填寫升放氣球作業(yè)申報表。 |
市級、縣級 |
市、縣氣象局 |
市、縣氣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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